公司法解读:第三十七条【股东会】

公司法解读:第三十七条【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解读】本条是关于股东会的规定
股东会,也称为股东大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组织机构之一是,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法律一般赋予股东会较大的职权,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摆免董事、监事,有权修改公司章程,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由此可见,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二、股东会是公司依法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
组建为公司形态的企业,股东会的设立受法律强制性的约束。但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例外,如我国规定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权力;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而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或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三、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不应排除任何一个股东,哪怕是仅仅持有一股的股东。